2010-05-18 新聞速報 【中央社】
為簡化民眾求學求職時辦理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的認證程序,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,規定領務局得依民眾申請,出具護照正本影本相符的證明。
目前駐外館處辦理的文件證明業務,主要以文書驗證、出具證明為主。為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業務時有法律依據,以符合各國以驗證方式辦理跨國文件證明的國際慣例,三讀條文明訂申請文件證明的方式及申請書應載明事項、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與出具證明的範圍、不予受理的事由等。
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,現行實務上,民眾如在境外有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影本的需要時,為證明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,程序上要先向國內公證人請求辦理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的認證,然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驗證公證人的簽章屬實,且公證人為辦理認證事務通常須向主主管機關以函詢方式查證,才能辦理認證。
為簡化申請流程,三讀條文明訂,主管機關得依申請,出具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的證明。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長蔡幼文表示,過去民眾赴海外求學或者在國內外求職時會被要求繳交護照影本,但為了證明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,必須找國內公證人辦理認證,認證的技術及程序往往都要花上一段時間。
蔡幼文說,修法通過後,未來民眾如果有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認證的需要,可直接找領務局申請證明,省時又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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